兩岸協議開放中藥批發  增加中藥材來源選擇

來源:摘自【新醫藥週刊 第2498期】

6/21兩會協定的「海岸兩峽服務貿易協議」之第4點B項,開放中國大陸來台投資中藥等批發交易服務業;明訂零售服務業之藥局及藥房不再開放之列。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表示,未來陸資來台設立中藥批發公司,對國內零售業中藥房可增加進口中藥材來源選擇,對於中藥進口商則可視為良性競爭。

此次服務貿易協議是兩岸間依據ECFA及WTO服務貿易總協定(GATS)完成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,對於兩岸雙方投資、貿易環境及經濟自由化市場開拓,創造有利空間,也對FCFA後續協議之協商產生積極的推進力。

至於大陸到台灣設立中藥批發公司須經經濟部投審會審查,並應符合藥事法規定,聘用台灣中醫師、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,但其不得從事批發以外行為。另外,依據此次協議,中國大陸同時開放台灣業者可到大陸開設藥局及藥房。

衛生署說明,從98年6月30日實行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」開放中藥批發以來,有4家大陸批發業者提出來台申請,經經濟部投審會審查通過2家目前實際成立運作僅有1家,對於國內中藥批發業並無顯著影響。綜合而言,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中藥批發業,創造國內中藥業者與人民之雙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