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101年9月18日 臺高(一)字第1010161994號函 主旨︰所送全國中醫學系教育聯席會議第4次會議紀錄,復如說明,請 查照。
     
說明: 
一、復101年8月27日榮校字第1010009752號函。 
二、醫師法第3條所稱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之「實習期滿」,其臨床實作科別及週數或時數,在醫師法施行細則第 
1-3條有明確規定;案內所提中醫學系擬自102學年度起改革為6年制,新課程規劃擬減少實習學分及時數乙節 
,將與前述法令牴觸,恐影響中醫學系畢業生應國家考試權益。 
三、考量課程及修業年限雖係大學自主事項,但上述變革涉及後端考、訓、用法令與措施修正,請俟行政院衛生 
署同意並完成配套後再做招生公告,以免影響學生權益。 下載